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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一、商标异议
       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即请求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程序。
       ①、由于商标申请量过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异议程序就是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合法程序;
       ②、商标审查官员、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对商标是否近似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取决于识别主体的主观判断;
       ③、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只能够依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判断,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很难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出发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④、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有强有弱,有可能混淆商标之间的差别,误认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最终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⑤、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⑥、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有可能被他人所无偿利用,弱化商标权利人与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商标权人良好的商业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所需文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申请理由书、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二、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1、商标审查官员在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存在主观性,也仅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商标审查;
        2、申请人在申请驳回复审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3、《商标审查标准》适用于大多数商标的普遍情况,但是无法囊括所有的情况,不适用于每一个商标的特殊情况;而且《商标审查标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4、保留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权利。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申请复审,复审期限过后,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将归于无效;
        5、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他人在后注册成功后自己不能使用。

    2、所需文件商标代理委托书、驳回复审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复审理由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三、商标维权

一、商标侵权的解决途径

    1、工商投诉;2、法院诉讼;3、调解。

二、工商投诉和法院诉讼的优势比较

    1、工商投诉:具有时间快、程序简单的优点,缺点是对于赔偿的调解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诉讼:虽然程序复杂、耗费的时间较多,但是可以要求赔偿且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具有将强制执行力。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采用以上方式。

三、商标维权的流程

    权利人提供主体资格文件、权利凭证、被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我公司律师分析案件给出侵权建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集侵权证据——发出侵权律师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参与法院和工商调查、举证——参加庭审或者调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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